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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5-18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申请

第二条 院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三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研究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六条 已有在研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担任当年同级教研项目主持人。

项目评审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部主持。

第八条 院级教研立项申请书由教学工作部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的教研项目申报由教学工作部送学院院长审批后上报。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优先支持以研究促教学的项目。项目选题范围如下:

1、现代教学思想、教学观念的研究;

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人才素质培养规格、教育目标及课程设置的改革与研究;

3、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研究(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的改革与研究);

4、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改革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有关通知半月内,到教学工作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项目经费由教学工作部一次性划拨后,项目组即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分年度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凭经费使用本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使用本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常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相关教学研讨会的旅差费(含会务费)、相关论文版面费、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院另行开支。

第二十一条 用教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部对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学系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向学院教学工作部报送《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院内项目一式两份,国家、省部级项目一式三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学工作部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部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后续阶段的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研究中期及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学工作部报送《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或《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学工作部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小组一般由学院领导、教学工作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研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的。

第二十九条教学工作部根据评审小组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第三十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学工作部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学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将终止资助。学院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费,其节余部分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另50%由学院收回。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副院长领导,日常管理由教学工作部负责,教学系由系主任负责。各系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作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