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
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杜绝和减少教学事故和差错(以下简称“事故和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院各类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一、差错和事故
(一)教学差错
教学差错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差错:
1、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10%以上者;
4、考试命题、阅卷未按时间和要求完成者;
5、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影响考试秩序及对舞弊行为制止不力者;
6、工作不负责任,错评、漏评试题,错登学生成绩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者;
7、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教学秩序者;
8、不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不良影响者;
9、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情节尚轻者。
(二)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事故:
1、不能教书育人,散布自由化言论,造成严重影响者;
2、无故缺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和监考)或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产生严重后果者;
4、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5、讲课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意讲授与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有多次明显概念错误,学生反应强烈者;
6、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7、试卷命题与校对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秩序混乱,或需重考者;
8、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学生考试时集体舞弊者;
10、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11、不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强行在学生中推销,造成恶劣影响者;
1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13、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情节严重者。
(三)教学管理差错
教学管理差错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管理差错:
1、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考试,或教师不能到位上课或监考者;
2、不按时制定和发放开课计划、课表、教学手册、教学任务书、考试日程等,致使师生误课、误考者;
3、因工作失误,重订、错订、漏订教材或未按教学计划发放教材者;
4、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影响教学秩序者;
5、其他因工作疏忽,影响正常教学或教学管理秩序者。
(四)教学管理事故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管理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2、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3、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者;
4、在制卷、试卷管理与发放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秩序者;
5、不按计划供应教材和实验、电教所必需的用具,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6、泄露试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者;
7、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造成严重后果者;
8、其他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
二、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1、学院成立事故和差错仲裁委员会。
2、实行三级认定程序,即:
(1)事故和差错被发现、检举后,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初步核实,当事人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说明,所在部门作出一级认定,并书面报告教学工作部;
(2)教学工作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二级认定;
(3)对一、二级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作出三级认定;
(4)特殊和重大事故,据情报告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
3、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告,不得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处理。
三、差错和事故的处理
1、一学期内发生第一次差错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每发生二次差错或一次事故者,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院务会按同类处理办法处理。
3、一学期内发生四次差错或二次事故者,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按同类处理办法处理(当事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教学人员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为一年;对教学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4、凡发生差错和事故的当事人和单位,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按同类处理办法处理(发文通报批评;凡扣发校内工资者,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扣发;凡需行政处分或低聘专业职务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5、各部门对事故和差错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者,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按同类处理办法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视同教学管理事故或差错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