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是学院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内部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以下简称评估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估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评估,并以教学质量评估为重点建立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评估体系主要包括:评估机构、评估运行体系、信息反馈、整改与建设。
第三条 评估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对系(部)等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学生增强学习自觉性,完善学生学习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培养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教学工作部是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监控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学院教学评估机构,在教学评估体系中担负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指导和服务等职责,担负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其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定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制定并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4.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5.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估及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
6.对教学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教学质量评估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7.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8.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
9.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控运行体系
第六条 教学质量评估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实践教学、毕业设计与论文加强评估。
第七条 学院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系(部)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教师的教学质量、系(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八条 学院要定期对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认真整改。
第四章 信息反馈体系
第九条 教学工作部要把各系(部)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系(部)要把教师教学质量评定等级传达到教师本人。
第十条 教学工作部和督导组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评估和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负责人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评估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部根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教学工作部下达的整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学工作部。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部要对各系(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