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计划监控、简化手续、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物品的管理。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保证教学必需和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要设有领用登记簿,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范围界定是:
材 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8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如低值仪器、仪表、工(量)具和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三、计划申报及物品购置
第五条 根据统一管理原则,相关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工作任务、库存量及实际消耗等方面的情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经相关单位领导审定后报芙蓉学院教学工作部。芙蓉学院管理的实验室由各实验室制定购置计划,报教学工作部。
第六条 每年初,芙蓉学院教学工作部根据学院年度教学经费投入和各系部申报的物品年度购置计划,作出芙蓉学院低值、易耗品年度购置预算,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各使用单位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动态记录,认真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实验耗材使用登记》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低值耐用品领用登记》。
第七条 相关单位实验室按年初计划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凭购置发票经单位分管领导、教学工作部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账。
第八条 每年年底(12月25日前)各单位和实验室保管员在核对准确的基础上,填报本单位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库存情况表,交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和学院实验室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物品的日常管理制度、帐卡记录、物品申报计划的执行情况、库房的安全措施、物品保管的科学性等。
第九条 对于大批量物品,由教学工作部联合后保部统一购置,各单位及教学工作部派专职人员做好协同购置工作;对于急需的零星、专用的物品经教学工作部同意后,可由各使用单位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的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商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者赔补手续。
第十一条 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制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人员(验收员、发货人、采购人员等)的签字,报帐由专人负责办理,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
四、使用物品和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器材室或仓库,必须建帐,认真核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并定期盘库。
第十三条 在库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贵重、稀缺、民用性强和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由专人审批,并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