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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教学工作部、实验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教学工作部是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其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具体实施、落实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中心管理主要体现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督促实施,实验室的建立及建设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以及评价评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改善实验条件,不断革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自身科学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建设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式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实验中心主任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实验室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业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部和后勤安保部是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分别是:

教学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学院预算方案,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类经费分项预算计划。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学院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验室评比、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评价与评估等等。

3、组织开展对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投资效益。

4、负责组织学院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大型建设项目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6、组织和推动学院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7、配合后勤安保部作好学院各类国有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8、协调作好学院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建设的其它有关协调工作。

后勤安保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物资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并建立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数据库。同时作好低值耐用的帐物管理。

3、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和教学低值易耗品的招标采购与供应。

4、组织作好全院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的咨询与评议,为学院有关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教学工作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08号文《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仪器设管理办法》、《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院全局发展需要,学院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