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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病不能或不宜在校学习。

(二)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三)参军入伍。

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提供证明;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向学院提供创新创业计划书并经学院书面确认(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向学院提供创新创业相关经历证明);参军入伍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最长2年。参军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各系应将学生报到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足额缴纳学杂费,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报到后,未欠缴学杂费的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及有关费用。在校学生按学院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及有关费用是其应尽义务。

(一)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一律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三)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本人应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3个月。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系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汇总报教学工作部。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为3-6年(含保留学籍、留级、降级);休学创业者可在原最长学制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通过注册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课程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第九条课程选修手续

(一)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二)每学期放假前,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统一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选修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按选修课程汇总,经系审查后送教学工作部和开课系部。未列入计划的新开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审定。

(三)除特殊专业或遇特殊情况外,专业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系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40人(体育类课程30人)不开班,学生须改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课程。

(四)学生已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修课程管理。

第十条课程免修

(一)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系和教学工作部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读书笔记、作业、实验报告等),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3.公共体育课及综合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或某些综合实践环节的,经医院证明、学院审批后,安排其他修读项目。

第十一条课程修读与考核的其它规定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和所在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院课程修读及学生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考勤由所在系具体负责。学生请假时间不能超过4周。学生请假1周以内,由所在系批准。2周以内,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学工作部批准。2周以上,须经系主任、教学工作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到所在系销假,请假时经过教学工作部的,还应由学生所在系向学院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

(二)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学院专家组认定,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允许转专业:

1.跨大类转专业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在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3.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情形的。

第十五条转入专业一般不突破标准班额最高限,不另扩班;转出专业,一般不低于标准班额最低限。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标准班额最高限时,按申请者第一学期所修共性课程考试成绩排队(个别专业若无相同课程则对相近课程做当量处理,相近课程由教学工作部认定),分高者优先。

十六如学生本人高考分数高于转入专业在其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可直接转入。

第十七条转专业办理流程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和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要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学生因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院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学生转学申请,应由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将申请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公示,由院长签署转出或接收意见。转学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需一式五份,除学院和学生本人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计算,因病等原因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的最多可休学4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一)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个人要求休学的,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于1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2周内)办完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含当地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教学工作部备案,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者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复学学生须填写《复学申请表》,到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备案。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学工作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10日)或者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学院将给予警示或退学警示,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一)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警示。

(二)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执行退学警示后其后任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仍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的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考试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二)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学费的。

(四)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因病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八)其他情形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九)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系每学期开学3周内,应进行学籍清理,并将达到退学警示及各类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学工作部。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部审核,报院务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院内公告,同时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需在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于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期修读或结业。选择延期修读者,可参加学院正常学习考试,并按学院规定缴纳延期修读学费。选择结业者,可在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不及格课程重修,并按学院规定缴费,合格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未通过者只能永久结业。

第三十五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每年分三次(6月、7月、12月)集中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日期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