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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疏通教学信息渠道,调动师生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从事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把握政治方向,重视教书育人。

2、对教学状况的了解分析要力求客观、深入,争取师生参与,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3、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评判教师的教学水平要尊重教学过程的规律性,考虑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学生学习效果等各个因素,并以《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三条 担任教学督导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

2、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3、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

4、为人公正,工作热情高,工作责任心强。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芙蓉学院正、副教授中聘请,由院长签发聘书。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任期两年,期满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最多只能连任两届。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员职责者,由教学工作部提请院长批准也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第六条 协助学院按照教育部高教司《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六稿)》的要求,就学院教学工作规划提出咨询、教学工作现状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以及对学院教学改革和管理以及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受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和教学工作部委托,深入教学第一线,经常听课,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课后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课堂教学;课后与任课教师直接交流,或是通过教学例会交流、书面交流;反映教师执行《教师教学工作细则》、教学计划和其它教学规章制度情况;反映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设备使用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反映学生学习态度和遵循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教学工作部维持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指导学生会学习部门开展活动。

第八条 受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和教学工作部委托,指导、参与全院性年度教学评估及教师评学、学生评教等工作。指导教师和有关教学人员建立教学档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各系教学管理人员执行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第九条 受学院和教学工作部委托,担任有关教学评奖和教改立项的学术顾问或评审专家。组织青年教师教学比武、优质课或观摩课后的集体讨论,提高观摩教学的影响力。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有权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教学资料档案。

3、有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随时调阅各系学生学籍总卡及其它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系部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学院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教学督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量制度:要求听课20课时/学期,对象涵盖芙蓉学院任课教师及外聘教师;完成其他教学督导任务,如专项教学检查、日常巡查、教学测评、参与教学计划修订等。

第十三条 信息反馈制度:听课后要和任课教师沟通,重要情况及时向相关的系(部)及学院有关部门反馈;每个督导每学年要向学院提出工作建议;每学期集体讨论对全院专任教师的评价意见,供学院评定教师教学质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