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杜绝和减少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院各类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学院各单位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学院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或工作极不负责任,对学院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根据教学运行管理不同环节,依据各岗位的性质,将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事故和教学管理类事故。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严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根据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情节,按附件一《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申诉与仲裁
第七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发现者(包括学院领导、教学系(部)领导、教学工作部及教学督评中心工作人员、教学督导组成员、母体学校督评委员会成员、教师和学生等)直接向教学工作部提供调查线索或有关材料。
2、教学工作部责成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工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初步确定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等级),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见附件二),将处理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教学工作部教学督评中心。
3、教学工作部根据当事部门上报的材料再次调查并确认有关事实,对确定的教学差错与事故,起草教学差错与事故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定,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4、教学工作部将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到教学事故或差错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5、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及单位收到初步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后若无申诉等特殊情况,教学工作部将起草正式处理文件报学院研究决定,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将处理决定发布生效,当事人属湖南文理学院人员的,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湖南文理学院教学督评与评估处处理。
第八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1、学院成立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职责为受理教学差错、事故处理的申诉并进行仲裁。
2、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对所定结果如有异议,本人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仲裁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五个工作日里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若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可在接到复核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行政申诉,由芙蓉学院董事会最终审定或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3、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四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结果的处理
对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人员,学院做出如下处理:
1、对认定为发生教学差错者,学院通报发文,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者,学院通报发文,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3、对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者,学院通报发文,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并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4、对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者,学院通报发文,事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视事故严重程度拟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提请学院审定。
5、一个学期内,当事人累计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视同1次三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视同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视同1次一级教学事故(在最后一次教学事故的处理中按照视同的最高责任事故处理)。
6、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教学工作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对于由单位集体行为构成责任事故的,视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各部门对差错和事故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或差错一并处理。
7、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参照《湖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规定》中对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执行。
8、对于有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情节者,还须由学院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在教学差错与事故的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循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学院将根据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若教学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办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学院董事会成员、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凡涉及扣发校内工资者,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扣发;凡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评先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发布之后,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学院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学院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附件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