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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4-15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规范考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是指学院针对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举办的各类考试(查)和省、国家在我院组织的考试。各类竞赛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师命题、阅卷、监考、成绩评定

第三条 命题

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可以选择笔试或口试,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及论文报告等,但需经教研室研究同意。考试方法和时间应在本课程第一次课告知学生,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注重考察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要适当,题型可选择多种方式;原则上采取由教研室组织集体命题,每门考试课程应出两套以上等质、等量、不雷同的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别用作期末考试和补考;全院性公共基础课程、院级以上重点课程和重点建设课程、各专业主要课程应建立试题(卷)库,逐步实施教考分离,教考分离课程的命题由教研室一次性完成,题(卷)库建设与管理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命题教师、任课教师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给学生以任何暗示,对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

命题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卷审批表。试卷及试卷审批表均应经教研室主任、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教学工作部。

第四条 监考

提前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认真履行各类考试的监考职责,忠于职守,不得在考场上看书报、交头接耳、打电话,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作弊学生所在系和教学工作部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认真填写试卷封面相关栏目和《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阅卷

阅卷工作应统一集中场所,集体分题流水作业;阅卷应认真细致,避免错误;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做到客观、公正、公平,给分、扣分有依据,防止评分弹性过大、主观随意给分和打人情分;评分操作要求:对一门课程所有试题评分,一律采用红色水笔评卷。要求记号清楚,准确无误;阅卷要严肃认真,原则上不得涂改卷面总分,如确需涂改,教师须在涂改处签字;对60分边缘的试卷,必须实事求是,慎重处理;仔细复查所阅试题或试卷,认真统分,保证小题分之和与总分相符。

第六条 成绩登记

为保持卷面清晰,试卷上只记卷面分,不记折合分;考试成绩(含卷面成绩、折合成绩、期评成绩)应登记到《教学手册》上;成绩登记要仔细认真,总成绩原则上不得涂改,确因笔误等特殊原因需涂改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并在涂改处由操作人员签名。

第七条 成绩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计算,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学生学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一般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含期中考试、平时实验、作业等)。期末考试成绩低于43(含43)分者,不得参与期末总成绩的评定,该课程总评成绩为期末考试实际所得成绩。(2)考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3)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评定,且不得随意更改。(4)不参与期末总成绩评定的不及格课程成绩用红色水笔直接标注在总成绩栏内。

教师必须上交有平时成绩记载的原始《教学手册》,填写单科成绩,并在其中注明总成绩计算方法,不得随意按其他方式或其它比例计算学生总成绩。

成绩一经评定,未经教学工作部复核、认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或者不听从劝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违反国家考试等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本、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8、迟到超过30分钟或者中途放弃考试后又强行重返考场考试的;

9、违反国家考试等有关考试规定,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0、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入考场考试的;

1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的;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其他作弊行为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信息作弊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7、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如下处理:对考试违纪者,应终止其考试,成绩记“0”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行为,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成绩记“0”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董事会处理。

1、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放松考试纪律,造成所负责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2、在命题、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命题错误及错评、漏评或者统分错误以及丢失试卷的;

3、考前泄露试卷内容,造成考试成绩失真或不公平的;

4、为考生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伪造、编造考试信息,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6、包庇、掩盖作弊行为,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或者其它考试安排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四条 作弊者必须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所在系应对作弊者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对拒不认错或检查不深刻者,应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步骤:考试工作人员认定——告之考生违规类型——书面记录并签字——考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草拟处分决定——上报主管院长签发(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联合调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决定。

第十七条 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辩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院非全日制学生及其他类考生的考试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试的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